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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来源: 时间:2023-03-04 17:06:19 作者: 点击:

内医校发〔2017〕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体现以学生为本、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内蒙古医科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已经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也适用于本条例。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享有咨询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六条 学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程序得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原则;

(三)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七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违纪行为与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主动有效地制止违纪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五)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因紧急避险造成违纪者。

(六)经学校指定的权威机构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七)有立功表现的。

(八)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和报复者。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应当处分者。

(四)有两种以上(含)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规定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纪)者。

(六)涉外活动违纪者。

(七)酗酒肇事者。

(八)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九)违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十)在校外违法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给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处分期内奖助学金评定及其他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二)取消处分期内推优入党资格;

(三)担任学生干部的由相应单位给予免职处理;

(四)已获奖、助学金的,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停止发放未发的奖、助学金;

(五)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内蒙古医科大学学位授予条例》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并有明显言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刑事制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禁止学生在校期间酗酒,凡酒后肇事(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动手打人等)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毒品)者;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却隐瞒病情,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私藏、携带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偷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的购买者,没收赃物并给予记过处分。

(五)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知情不举、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寻衅滋事或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国家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致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辞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除按本条(一)、(二)、(三)(四)款执行外,应当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旷课或替课的处分。

(一)累计旷课10学时以内者,除个人书面检查外,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二)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

(八)对于替课学生首次给予双方严重警告处分,如再次发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连续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离校连续14天者,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可以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转让、出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吹风、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种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一经发现使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作息时间,严重影响他人休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他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规则学生的处分视情节轻重,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作弊学生的处理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生考试及体质测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参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在学校各类评奖评优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等)或者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而没有标明出处的,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他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冒充教工、家长或其他人假传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转借或冒用学生证、其他证件或证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成绩者,伪造他人签字或印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追回资金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骗取赞助或活动经费、擅自招募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电信、互联网系统进行违纪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转发不实信息,给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对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散播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本条相应条款处理外,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临床学习过程中,有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者,参照《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严重精神疾病症状或确诊为重性精神疾病,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告知家长,将学生带离学校治疗,或由学校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在校内学习经历参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违纪处理处分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理处分权限: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作出处理处分前,须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允许学生本人陈诉和申辩。

第三十条  违纪处理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

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于学校管辖范围,依照本条例对学生违纪行为予以确认。

(二)违纪处理处分程序:

1、学生工作处提请部门、学院调查取证;

2、相关部门、学院将拟处分意见上报学生工作处;

3、调查取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申辩;

4、告知学生拟处理处分的事实和依据,通知违纪学生拟处理处分意见,有异议时可组织召开听证会。

5、学生工作处依据事实对违纪学生予以处理;

6、报学校审批;

7、学校印发处分文件;

8、学院将处分文件送达学生;

9、学生申诉;

10、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答复学生。

(三)召开听证会的步骤包括:

1、宣布听证会开始,查明有关当事人、有关组织代表人是否到场,宣布会议纪律以及各方权利和义务;

2、当事人、有关组织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围绕事实、证据和处分依据进行陈述、辩论;

3、进行合议,形成处理意见。

(四)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

1、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处分登记表;

2、违纪学生事实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3、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确认和检查材料;

4、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意见,负责人签字、学院盖章。

(五)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取证: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学生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或委托有权依法管理、调查、鉴定的机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

3、提取书证、物证等证据;

4、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笔录;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六)学生违纪处理处分时限:

学生违纪后,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开始调查,尽快查清事情经过,并收集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并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学校。

(七)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学生工作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将拟处理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八)校园治安类事件由保卫处出具情况调查报告、学生考试类事件由教务处出具情况调查报告(包括学生违纪考场记录、作弊物证、学生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和检查),学生学术诚信事件由教务处或科技处出具情况调查报告。

(九)各学院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相关学院进行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学院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处理决定公布生效后7天内按退学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其在校内学习经历参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籍管理条例》执行。逾期不办者,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十一)处分文件下达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学校指定的范围予以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不予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应及时公告送达情况,并由2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书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十二)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1、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2、认定违纪的证据和事实;

3、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4、做出的处分决定;

5、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期限和接受申诉的机构;

6、加盖学校公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一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二条 处分管理

(一)原则上警告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期限为8个月,记过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处分起始时间以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毕业班学生处分期限不足学校规定时间的,原则上至毕业离校之日止,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生可延期至处分期限结束后毕业,在校学习经历、毕业等相关事宜参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籍管理条例》执行。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受处分学生由其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和学院申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可按期解除。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的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按照《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申诉条例》执行。申诉期间,暂缓执行处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处分中“以上”均包含本级处分。

第三十五条 如学校有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内蒙古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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